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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关于江东文化组团E14地块住宅项目材料堆场临时用地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司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外宅村、福田村、洪宅村、迈节村, 面积6067.94平方米(约合9.10亩)。经套核海口市“三区三线”成果,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2123.90?平方米,不涉及三区三线3336.71平方米;经套核海口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年)局部图,其未占保护林地;?经套核海口市2022年度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现状地类图,地块一其土地利用现状为沟渠22.90平方米、水田2429.24平方米、其他草地618.42平方米,地块二其土地利用现状为城镇村道路用地122.7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2001.12平方米、水田882.49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我局同意你司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于临时材料堆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自批准日期起至2026年5月11日,你司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间如政府规划需要,需无条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须严格按照复垦方案相关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此复。
??????????????????????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 月25日
(联系人:符策宇,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