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居仁路57号906生态环境局,邮编:5430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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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梧州新民太和石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关联文件:
序号 |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 审批时间 |
1 | ******有限公司梧州新民太和石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梧(万秀)环管字[2024]1号 | 2024年3月15日 |
三、联系电话:0******居仁路57号906生态环境局,邮编:5430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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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梧州新民太和石场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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