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更好地依法行政,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聘请******事务所作为本局的一般法律顾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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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一、服务人员
******事务所须组建律师服务团队,该******事务所具有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经验,组建律师服务团队的律师不少于4名,至少有3名专职律师,且须具有五年以上专职律师经验。
2.在本法律服务过程中,如采购人认为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成员不适合担任本项法律服务工作的,采购人******事务所调整人员。
二、服务内容
1.为重大行政决策等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为政府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3.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
4.参与审查政府合同;
5.日常的法律咨询服务;
6.协助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7.其他一般性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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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付时间和地点:1、服务时间:自首次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两年一签。
2、服务地点:合同约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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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务标准:一、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专项服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2.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工作;
3.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政府利益;
4.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5.未经行政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6.与行政机关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8.按采购人的需求,工作日安排两名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在指定办公地点现场提供法律服务;
9.供应商需承诺:除正常工作时间外,采购人因紧急会议或其他重要法律事务需要的,供应商的主导律师或其他律师,应当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二十分钟内赶到采购人通知的地点,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对此承诺提供履约担保,供应商无法提供的,视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10.******事务所历年来具有政府文件合同审查的工作经验;
11.每年12月30日前认真总结年度法律顾问服务情况,并提交总结。
二、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专项服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2.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获取报酬的权利;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专项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2.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3.受所在单位处分的;
4.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政府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
7.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
8.有两次以上在接到采购人电话后二十分钟内未到达采购人通知地点的。
四、政府法律顾问专项服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造成采购人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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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收标准:1、本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验收。
2、建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制度。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采购人的法制机构提交加盖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并结合采购人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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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1、付款人:长沙市望城区司法局(国库集中支付)
2、费用组成:律师团队中律师的人员管理、财务、交通、食宿等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人负责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适时按具体情况报批另行商议。
3、付款方式:
第一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签订后一个月支付合同金额25%;
第二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满1年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25%;
第三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满1年6个月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25%;
第四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期满2年,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25%。
4、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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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