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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牵头对《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梧政规〔2018〕16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起止时间
2025年7月9日至7月17日。
二、提出意见的反馈方式
(一)受理邮箱:******。
(二)来信邮寄地址:梧州市长洲区竹湾路30号;收件人:梧州市经管站;邮编:543002。请在信封上注明“《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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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反馈意见的单位或个人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与您沟通。
未尽事宜,请与梧州市经管站联系。联系人:欧柏莎,联系电话:******(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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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局
202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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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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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农厅规〔2020〕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批发市场或农业服务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农村局认定的涉农企业。
第三条 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按照“企业申报、县级推荐、专家评审、结果公示、认定授牌”的程序规范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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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所在地。在梧州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经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批发市场或农业服务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资产总值4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以下标准:
(1)农林种植类:主要指从事粮食、水果、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林木等种植企业,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
(2)畜禽养殖类: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水产养殖类: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5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达到以下标准:
???? (1)粮食、果品、蔬菜、中药材、茶叶、乳产品、农副产品:年销售收入450万元以上。
(2)水产品、畜禽产品、蜂产品: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林产品、饲料、酿造、非粮生物能源: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批发市场型。资产总值8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
4.农业服务型。主要指从事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资生产及农机服务等企业,资产总值4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最近2年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申报上一年度不出现亏损。??
(五)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企业在与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合法放贷组织业务往来中,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企业带动能力
企业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户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
(七)企业竞争力
1.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近两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优先考虑条件:
(1)持有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绿色食品证书、有机农产品证书。
(2)持有自治区级著名商标证书、名牌(农业)产品证书、中国驰名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
(3)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创新称号和科技奖励奖项的,如中小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企业中心、科技奖项、科技成果登记、专利授权和拥有认证认可的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4)持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文明诚信市场”称号等。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农村局下发通知,公布申报条件、评审程序和相关要求。
******************农村局推荐。
(三)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情况介绍(1000字左右),主要说明企业经济运行、原料生产基地、带动乡村产业发展、企业联农带农增收等情况。
2.营业执照和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监测企业如有更名的,需附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通知书》)。
3.******事务所审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4.******银行征信中心自主查询版《企业征信报告》。
5.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上一年度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证明。证明应说明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量和增收等情况。
6.******农村局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7.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8.加工或养殖类企业提供《排污许可证》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环保证明。
9.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10.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证明。
11.企业厂区、生产基地照片、商标、“两品一标”、专利、荣誉证书图片。
12.承诺书。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诺对不实情形和违反承诺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审核及认定
******农村局牵头组织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申报材料联合审核。
(二)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5******农村局正式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予以公布、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八条 申报企业受到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或司法部门刑事处罚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每年认定1次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认定结果公布之日至下一次监测结果公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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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行监测
第十条 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3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其中,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由农业农村部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监测,不纳入市级监测范围。若由自治区监测不合格降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当在监测结果公布的次年按照梧州市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农村局申请延长一年开展监测,最多可连续申请延期监测两次。
第十二条 监测企业应按时报送监测有关材料,作为监测评估依据。逾期或不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根据附表《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对监测企业进行评分,得分60分(含)以上的,视为监测合格,予以通过监测。企业存在下列一票否决情形的,不予通过监测:
(一)不提供监测材料或提供材料存在舞弊行为;
(二)企业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及破坏事件、税收违法案件、上市违规操作、坑农害农、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行为;
(三)企业信贷方面出现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骗取农业财政资金被查处的;
(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六)企业被媒体据实负面报道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 监测的具体办法
(一)企业提交材料。监测企业应按第六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材料审核程序。材料审核程序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三)监测结果公布。监测合格的企业,在网上公示5******农村局发文公布监测结果。******农村局负责收回证书和牌匾。
(四)监测合格企业有效期为监测结果公布之日至下一次监测结果公布之日。
第十五条 取得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要积极参与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经济活动,接受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情况的监测,并按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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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农村局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梧政办发〔2018〕16******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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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评分标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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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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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指标 |
分值 |
计分标准 |
得分 | |
一、企业规模 |
资产总值 |
15 |
达到产业类型规定值(农产品生产型企业400万元、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企业500万元、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800万元,农业服务型企业400万元)15分,每超20%加1分,最高加3分;每减少10%扣1分,最多扣3分;低于产业类型规定值60%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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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
15 |
达到产业类型规定值(农产品生产型企业200万元、农产品加工与流通型企业250万元、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500万元,农业服务型企业200万元)15分,每超20%加1分,最高加3分;每减少10%扣1分,最多扣3分;低于产业类型规定值60%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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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收入 |
15 |
达到产业类型规定值15分,每超20%加1分,最高加3分;每减少10%扣1分,最多扣3分;低于产业类型规定值60%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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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额 |
4 |
有盈利计4分,亏损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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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信用 |
纳税情况 |
5 |
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计5分,否则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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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发放情况 |
5 |
未拖欠职工工资计5分,否则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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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
5 |
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计5分,否则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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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情况 |
5 |
最近两年没有不良信贷记录计5分,否则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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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负债率 |
10 |
70%及以下计10分,70%-80%计8分,高于80%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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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带动农户能力 |
10 |
直接或间接带动农户100户计10分。每增加20户或2家加1分,最高加3分;每减少10户或1家扣1分,最多扣3分;低于标准60%以下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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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建立财务制度计4分,否则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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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计4分,否则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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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产品质量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计3分,否则该项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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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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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分项(在监测期内,企业获得以下荣誉或认证的给予加分。最高合计加10分) |
质量认证 |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认证中任意一项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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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认证 |
产品获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任意一项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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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或荣誉 |
获市级科技奖励或荣誉加2分,区级加4分,国家级加6分。 |
? | |||
专利或商标 |
有有效发明专利、有商标注册证等任意一项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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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创汇 |
?年出口收入达50万元加2分,每增加20万元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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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下载: